政策法规

企事业单位自建公租房 国家给予补贴

溧阳房  发布时间:2011-09-25  来源:

  日前,长春市政府下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鼓励产业园区和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解决本单位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并将给予优惠政策。

  严格控制套型面积

  《意见》中要求,2011年至2012年,长春市建设保障性住房30000套。其中廉租住房共计15000套(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7600套;统建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600套,配建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6800套);公共租赁住房15000套。

  严格控制套型面积和建设标准,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公共租赁住房一般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适当建设部分80平方米以内的三居室成套住宅,房源比例不超过该项目公共租赁住房数量的15%。

  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

  《意见》指出,长春市各区为实施主体按计划完成年度建设任务,用于解决辖区内低保无房家庭住房困难。新建确有困难的城区,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从2010年建设的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中调整,调整面积原则不超过2010年各区建设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总面积的60%。

  在建筑容积率1.0以上且住宅类建筑面积达到规划总建筑面积60%以上的普通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按照总规划建筑面积4%比例配套建设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用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实行“谁投资、谁所有”

  《意见》中指出,要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坚持投资主体多元化,实行“谁投资、谁所有”。

  政府采取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应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鼓励产业园区和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解决本单位就业人员住房困难。企事业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享受国家和省的补助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全免、经营性收费减半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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