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图/侯东梅
红网长沙9月20日讯 物业费收多少?以往一般是物业公司说了算,业主嫌贵也没辙。这种情况今后有望改变。
昨日,《湖南省实施办法(草案)》公布全文并征求公众意见。草案中,物业服务质量及服务费用,将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一部分,由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这也意味着,业主对物业服务收费有望拥有决定权。
物业费该收多少 拟规定由业主大会表决
[收费标准]
案例:今年6月,长沙市好家园小区津银物业贴出“退出”通告,称亏损严重下月撤走,并要求将物业费从0.5元/㎡提升到0.8元/㎡。对此,业主们的态度是“他们这样做,是为了让我们同意上涨物业费。”
草案规定: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下列内容应当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包括物业服务事项、物业服务质量及服务费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保障事项、合同期限、违约责任。但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的除外。
专家解读:秦希燕律师事务所认为,过去物业收费一般由物业公司说了算,业主无可奈何,但按草案规定,物业服务费用应由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并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使业主对物业服务收费有了决定权。
业主被盗可望 追究物业公司责任
[安全保障]
案例:2008年7月11日深夜,长沙市天心区井湾子友谊路鑫天山水洲城小区一夜之间10多户居民接连被盗。
草案规定: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下列内容应当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保障事项、合同期限、违约责任。
专家解读:秦希燕律师事务所认为,业主失盗按旧的规定,难以追究物业公司的责任,但按草案规定,如果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决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物业公司对业主失盗承担责任,则物业公司难辞其咎。
[物业交接]
原物业逾期不撤出,可罚5000元至3万
案例:今年7月,金峰小区北院召开业主大会,要求引入新物业。但旧物业以业主拖欠水电费、物业费,以及35万元电力整改费没结清为由,并未办理交接手续。新老物业交接四次无果。
草案规定: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15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并配合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接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60日内与全体业主完成交接。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用、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
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撤出;逾期不撤出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专家解读:秦希燕律师事务所认为,新公布的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在物业交接以及物业服务企业违规的处罚等方面,内容更加丰富,更注重保护业主合法权益,更具有可操作性。
[车位处理]
“出售或者出租车位、车库的,业主享有优先权”
案例:2010年6月,雨花区盛世华章小区,部分业主无法将车开进小区停车库,原因是未购买小区车位。这种“只售不租”的行为引起了小区居民的集体抵制。
草案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建设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可以附赠给业主;出售或者出租车位、车库的,业主享有优先权。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建设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附赠、出售或者出租。车位、车库满足业主需求后剩余出租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车位、车库租赁合同期限,每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专家解读:湘潭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导胡肖华教授建议,还可以在办法中加入一条“禁止建设单位强制性出售车位、车库。并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同时,在车位、车库租赁合同期限上,胡肖华认为,6个月的期限过短。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一个期限,可设置一个上限,如最长不超过2年。
征求意见方式
2011年10月6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意见。地址:长沙市湘府西路8号,邮编:410004,传真:0731-89990712,联系人:周皓,电子邮箱:hnzffz@126.com。
此外,您也可以拨打本报热线0731-85571188,或登陆新浪微博、腾讯微博“@潇湘晨报”。
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详见中缝D11-15
[决策管理]
业主可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决定物业事项
案例:长沙市南明苑小区建成近十年了,一直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小区居民想成立业主委员会,可筹备了6年还是没有完成。该小区由三个区域组成,分别为一区1-14栋、二区15-22栋、三区23-26栋,各自有独立的围墙分开。尤其是三区,与其他两区都不在一条道上。一、二区是经济适用房,三区是商品房。各区又都有各自的围墙,所交的物业管理费也不一样。虽然同属一个开发商,也由一个物业公司管理,但三区想独立成立业主委员会。
草案规定: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共同决定本单位范围内的物业管理事项。占业主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请求之日起60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助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会议,成立业主大会:
(一)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
(二)首次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面积已满2年且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业主大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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