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东莞廉租房申请门槛降低 退出机制更严格

溧阳房  发布时间:2011-07-08  来源:
东莞廉租房申请门槛降低 退出机制更严格

东莞的保障房建设正如火如荼。(资料图片)



  ●市法制局昨公布最新版的“廉租房保障办法”及“经适房管理办法”修订稿 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各界人士可在7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反馈

  本报讯 (记者张玉云)昨天,东莞市法制局在东莞市政府网站(http://www.dg.gov.cn中国·东莞)公布最新版的《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及《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同时向社会各界征求相关建议和意见。各界人士若对以上两个管理办法有所建议,可在7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反馈(电子邮箱:dgsfzj@126.com)。

  据了解,在征集各方意见进行修改后,上述两部新版管理办法将在8月1日正式实施。与旧版相比,新版廉租、经适房管理办法在申请、准入条件、退出和管理监督机制等方面都有相应的调整,对于申请程序及退出机制的规定则更为细致。

  新、旧版“廉租房保障办法”对比

  申请

  年满30周岁的未婚人员可视为一个家庭

  与旧版相比,新版《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在申请条件方面做了较大调整,整体申请条件有所放宽,同时对家庭单位认定进行了明确规定。

  对于家庭单位的认定,新版办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构成一个家庭;已婚子女与直系亲属独立分户,构成一个家庭;年满30周岁的未婚人员可视为一个家庭。其中旧版规定对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视为一个家庭降低为30岁。

  新版办法对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申请条件也有所放宽,同时对超生家庭申请年限松绑,从原来的14周年不得申请廉租房限制降低到10周年。

  旧版办法曾禁止已享受过购买农民公寓、享受过集中建房和泥砖房改造优惠政策的人员申请廉租房,此次新版不再对过往享受优惠政策进行限制,符合条件即可申请。

  补贴

  人均保障面积从18平方米提高到27平方米

  按照原有规定,东莞市廉租房市场平均租金城镇为10元/平方米,农村为7元/平方米,廉租住房租金为1元/平方米。新版没有公布新的廉租房租金标准,而是对租金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建局、财政局根据市场情况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另一个显著变化是,新版对租赁住房补贴面积进行适当放宽,家庭人口人均保障面积补贴标准从18平方米提高到了27平方米;在人均保障居住建筑面积标准为18平方米的基础上,不再提及家庭配租面积。

  退出

  不符合条件者第二个月起即停发补贴

  新版的另一个明显变化是对不符合条件者的退出机制更为严格。

  旧版对年审不符合条件者实行平稳退出机制,给予退出者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50%。新版则不再实行平稳退出机制,不符合条件者下月起立刻停止发放补贴。

  新版对于以往常见的申请人无正当理由自行放弃摇号、签约等行为也进行了明确限制,规定“在廉租房申请过程中,如申请人放弃摇号累计2次、已摇号但拒绝选定住房或签订合同后拒绝入住,则视为放弃保障资格,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新、旧版“经适房管理办法”对比

  申请

  申请者必须是无自有住房、无宅基地者

  与旧版相比, 新版《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申请条件在调整方面有松有紧,有所放宽的方面包括家庭人均月收入最低生活保障线倍数从2.5倍调整为3倍。

  另外对超生家庭申请年限松绑,从原来的14周年不得申请廉租房限制降低到10周年。

  另一个显著变化是,旧版对现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已有房者可给予申请经适房,而新版则明确规定了申请者必须是无自有住房、无宅基地者才能申请经适房。

  对于经适房的准入监督,新版办法也有所加强。明确规定各村(居)委会、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调查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或资产等情况,并出具相关证明。

  居住

  不得擅自改建经适房

  新版管理办法对已购经适房家庭的日常居住行为补充了一个相关规定,就是不得对经适房进行擅自改动、改建。新规要求: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经济适用住房进行扩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其使用性质、更换其附属设备或配套设施。

  擅自对经济适用住房进行扩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其使用性质、更换其附属设备或配套设施的,应承担恢复房屋原状的责任,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购房人承担。

  购房

  可用公积金买经适房

  此次公布的新版经适房管理办法意见稿尚未对经适房的销售面积、价格等做出明确规定,但明确规定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以保本微利为原则,拟定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

  新规进一步放宽申请人的购房资金渠道,明确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采取一次性付款、商业贷款、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或组合贷款等方式付款。同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新规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按照届时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均价与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差价的80%向市政府交纳相关价款后,可取得房屋的完全产权,允许自由转让。与旧版相比,新版提高了10%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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